(2017)浙1081执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佩刚、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佩刚,朱丽娟,黄方云,徐千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09号申请执行人徐佩刚,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丽娟,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方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徐千翔,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170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佩刚与被执行人朱丽娟、黄方云、徐千翔(2017)浙1081执530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丽娟、黄方云、徐千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丽娟、黄方云、徐千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丽娟、黄方云、徐千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千翔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千翔在台州市翔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享有的90%股权(出资额为142.2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徐千翔在台州市路桥千业园林雕塑装饰有限公司公司享有的100%股权(出资额为130万元)。三、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