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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潜山皖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柱山旅行社上海分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潜山皖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柱山旅行社上海分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445号原告: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秋浦大市场四楼。法定代表人:叶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皖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金恒睿,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天柱山旅行社上海分社,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凯,经理。原告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皖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柱山旅行社上海分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两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0元,由原告石台县原始森林景区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守贵审判员  王建武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