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明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25号罪犯陈明珠,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闽01刑更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明珠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明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明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明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