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世勇与奚玉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玉栋,周世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2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玉栋,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勇,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奚玉栋因与被上诉人周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奚玉栋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奚振海原经营电动车配件生意,在其经营期间聘请奚玉栋负责管理生产等。在奚玉栋为奚振海负责管理生产之前,周世勇和奚振海之间就存在业务联系。周世勇把货物送到奚振海的经营场所,奚玉栋只是将货物代为接收并代为出具了未结算的欠条,奚玉栋的行为代表奚振海,相应的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奚振海承担。被上诉人周世勇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奚玉栋的上诉,维持原判。周世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奚玉栋支付货款44518元并支付利息(以445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奚玉栋自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20日,多次向周世勇购买三轮车配件,欠货款44518元未付,周世勇多次向奚玉栋催要,奚玉栋以资金紧张或合伙人之间没有算清账为由一再推脱。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奚玉栋多次从周世勇处购买三轮车配件,并在周世勇提供的16张出库单上签名确认,2012年6月12日,奚玉栋又向周世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小件款1190元,以上共计货款为39617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奚玉栋多次从周世勇处购买三轮车配件,亦在周世勇出具的出库单上签名或向周世勇出具欠条对所欠货款进行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生效,奚玉栋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周世勇提供的16张出库单及奚玉栋出具的欠条,该院确认奚玉栋共欠周世勇货款39617元。奚玉栋辩称其只是负责收货,为奚振海打工的,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一主张,故对奚玉栋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奚玉栋应向周世勇支付货款39617元。关于周世勇主张的利息问题。该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亦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周世勇主张从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利息没有相应的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奚玉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世勇支付货款39617元;驳回周世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奚玉栋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奚玉栋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证明奚玉栋是为奚振海打工的,其在收货单上签名及出具欠条行为系代表奚振海的行为。被上诉人周世勇对黄某的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证人黄某的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人黄某不了解奚玉栋与周世勇的交易情况,也不了解奚玉栋是否与奚振海是否存在合伙的情况,故其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奚玉栋的行为代表奚振海。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周世勇未提供新证据。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奚玉栋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周世勇支付货款39617元。本院认为:周世勇为支持己方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奚玉栋签字确认的16张出库单和1张欠条,合计货款数额为39617元,奚玉栋对该16张出库单和1张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周世勇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奚玉栋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奚玉栋向周世勇支付货款39617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奚玉栋上诉认为其在涉案16张出库单和1张欠条上签字,系代表奚振海的行为,奚振海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但奚玉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代表奚振海,故对奚玉栋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奚玉栋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上诉人奚玉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硕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