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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吕吉祥与贾京伟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吉祥,贾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吕吉祥,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贾京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吕吉祥与贾京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京伟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吉祥案件款32153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吕吉祥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吕吉祥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执11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