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乔明文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明文,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乔明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负责人。乔明文申请执行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关闲停产,且涉案众多,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