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5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光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光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71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已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彭光前,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彭光前(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光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光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昊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