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成海与杨计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海,杨计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968号原告:吴成海。被告:杨计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东。原告吴成海诉被告杨计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成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成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成海撤诉。案件申请费11025元,减半收取计5512元,由吴成海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