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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仲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仲霄,山西省芮城县交通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银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吕仲霄,男,汉族,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山西省芮城县交通宾馆。法定代表人:吕仲霄,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仲霄、山西省芮城县交通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仲霄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2.1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8年6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2018年12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董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纪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