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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欧红辉与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李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红辉,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李宇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328号原告:欧红辉,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善超,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媛,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692U。法定代表人:杨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明,女,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桂林市。被告:李宇斌,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红辉与被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李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红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红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红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欧红辉负担。审 判 长  刘贤斌审 判 员  韦国平人民陪审员  廖世宾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雷佳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