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卜宇红与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王仁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宇红,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王仁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587号原告:卜宇红,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一幢一层107号门面。被告:王仁贤,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原告卜宇红诉被告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南公司)、王仁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卜宇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判令第一被告返还购房意向金165000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述被告美南公司地址现已变更,被告王仁贤地址不详,无法完成送达,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宇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