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潘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2024号原告: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xx。原告潘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当面给付了现金,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了《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6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徐xx借到潘xx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身份证号:”。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xx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春晖审 判 员 郝 立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