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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翟新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翟新军,杨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508号。负责人:贾松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宬羽,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葛金泉,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翟新军,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杨恩贵,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翟新军、杨恩贵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1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