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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屯市川新管业直销部与郭晓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市川新管业直销部,郭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川新管业直销部。经营者:王绍明,男。委托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晓丽,女。本院在执行北屯市川新管业直销部与被执行人郭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3913.64,执行费558.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隆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