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4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金立国与王会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国,王会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4民初2477号原告:金立国,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王会廷,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原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国诉被告王会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