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于某某,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设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123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62年3月2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于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住商水县,现住郑州市。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设总公司)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于某某、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现原告所提供的两个电话中其中一个电话号码错误,向另一个电话短信进行了通知,现原告经传唤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