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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中玺、陶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玺,陶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中玺,男,汉族。被执行人:陶书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中玺诉陶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中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