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中玺、陶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玺,陶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中玺,男,汉族。被执行人:陶书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中玺诉陶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中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