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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438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晖,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孟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