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庆春与被执行人杨海军、何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春,杨海军,何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春,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杨海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何志宏,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庆春与被执行人杨海军、何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刘庆春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海军、何志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第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