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民和县关家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学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和县关家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张学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县关家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日柱,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成,男,回族,1949年4月5日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上诉人民和县关家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学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2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和县关家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虽在青海省民和县川口镇东垣村,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23号人防大厦2单元2002室。因此,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民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民和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2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张学成答辩称:本案纯属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在民和县川口镇,即合同履行地在民和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被告对管辖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未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引起的纠纷,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民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认为民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华清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凌文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