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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鲜国、张立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鲜国,张立盛,高普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745号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世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亮,该公司五合支行副行长。被告:杨鲜国,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五合镇许眷村农民。被告:张立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五合中学教师,住靖远县。被告:高普天,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五合教管中心教师,住靖远县。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鲜国、张立盛、高普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由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会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