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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得科与周步怀、王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科,周步怀,王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刘得科。被执行人:周步怀。被执行人:王晓云。申请执行人刘得科与被执行人周步怀、王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苏102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步怀、王晓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得科借款人民币290000.00元及利息,给付代垫诉讼费2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查询,周步怀、王晓云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周步怀、王晓云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周步怀、王晓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