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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仙宝与武汉汉康物业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仙宝,武汉汉康物业发展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52号原告:黄仙宝,女,193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汉康物业发展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公园3号楼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先难。原告黄仙宝诉被武汉汉康物业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黄仙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仙宝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仙宝负担。审 判 员 蔡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茜书 记 员 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