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贻清、刘小平与毛忠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贻清,刘小平,毛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陈贻清,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女,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毛忠伟,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陈贻清、刘小平与毛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5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