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边虹与黄旭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虹,黄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边虹,女。被执行人黄旭彬,男。边虹与黄旭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女孩黄胜涵由边虹抚养,黄旭彬自2015年8月1日起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到本院执行账户30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现支付给支付申请人3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62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