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额日德木图与贺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日德木图,贺凤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078号原告额日德木图,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2年04月15日,蒙古族,无业,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贺凤山,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6年04月04日,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日德木图诉被告贺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日德木图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日德木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额日德木图撤回对被告贺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额日德木图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