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凤荣、孙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凤荣,孙玉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凤荣,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女,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系威海市环翠区孙玉医疗美容诊所业主。再审申请人董凤荣、孙玉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威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凤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孙玉作为医方,××例及相关资料,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孙玉在术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未在术前对董凤荣做身体禁忌方面的排查,更擅自实施了超手术范围的开外眼角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具有重大过错。综上,孙玉应当对董凤荣的损害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另外,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更换合议庭成员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再审。孙玉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找404医院马枢医生确认,董凤荣不仅做过开外眼角手术,还做过开内眼角手术,因此不能排除董凤荣在做内眼角手术会造成其双眼闭合不全、下睑外翻的症状,因此应该查明该事实,但二审法院对这一新证据不予查明,不了了之。原判决认定孙玉擅自为董凤荣进行了开眼角、董凤荣存在眼睑闭合不全、下眼睑外翻等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孙玉的手术行为与董凤荣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二审孙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有如下表现:1、二审时未将被告由孙玉变更为威海市环翠区孙玉医疗美容诊所错误;2、允许董凤荣的委托代理人出庭错误,董凤荣的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3、按照董凤荣八级伤残判决残疾赔偿金错误,董凤荣尚处于恢复期,在没有治疗终结的情况下评残,不符合法定条件;4、原判决孙玉赔偿董凤荣医疗费错误,因为董凤荣的医疗费为治疗角膜炎产生,经鉴定孙玉未刮伤董凤荣的眼角膜,那么治疗角膜炎的医疗费就不该由孙玉承担。原判决将美容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合并审理错误,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董凤荣已经取得全部执行款,然后又对本案申请再审,违反诚信原则,属于恶意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孙玉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孙玉的过错参与程度无法确定,且董凤荣的术后症状系目前医学水平商难以彻底防范和完全避免的术后并发症之一,因此原判决认定孙玉对董凤荣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过程中,因工作调整原因变更合议庭成员,已经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均无异议。故董凤荣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孙玉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孙玉为证实董凤荣不仅做过开外眼角手术,还做过开内眼角手术,其所依据的系二审法院对404医院的医生进行的调查,但孙玉没有证据证实董凤荣的伤情系因开内眼角手术所造成,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董凤荣的伤情并无不当,孙玉主张董凤荣目前不存在眼睑闭合不全、下眼睑外翻等情形,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孙玉在二审中书面申请法院对董凤荣是否被实施了开外眼角手术进行鉴定,第一,该申请不属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二,该事实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无需再行鉴定。原判决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孙玉在对董凤荣的诊疗手术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令其对董凤荣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孙玉的各项再审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凤荣、孙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周爱军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