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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与巴彦县巨龙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巴彦县巨龙生物饲料开始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494号原告: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住址,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吕中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利维,吉林翰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政,男,1993年9月18日生,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巴彦县巨龙生物饲料开始有限公司,住址,巴彦县兴隆镇。法定代表人康忠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轩公司)诉被告巴彦县巨龙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利维、商政,被告巨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要求巨龙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6万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宏轩公司为喂食所饲养的貂,促进貂的发育繁殖,2016年11月5日,宏轩公司在巨龙公司购买黄金组合预混料5件,巨龙公司赠送1件,共6件。2017年1月5日,宏轩公司在巨龙公司购买黄金组合预混料10件,巨龙公司赠送2件,共12件,购买开口料5件,赠送1件。2017年3月3日,宏轩公司开始对饲养的貂进行配种,此项工作进行到3月8日后,发现公貂配种能力下降,公貂精液稀少,死精过多,3月12日,发现全群公貂睾丸下垂、红肿,后萎缩、坏死。3月12日宏轩公司抽取貂食样品到吉林省左家特产研究所检测,结果为貂食中锰元素严重超标。宏轩公司将此情况告知巨龙公司,巨龙公司孙立娟领着左家特产研究所的王晓旭及张涛博士来到宏轩公司,对3只公貂现场解剖,事后带走2只尸体化验,结果显示貂的内脏肝、脾、肾等有大量的锰元素残留,属于锰中毒,巨龙公司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宏轩公司拿着未开封的产品去黑龙江谷物饲料检测中心化验,结果显示巨龙的产品中锰元素含量为6773mg/kg,属严重超标。且涉案产品是2016年8月1日生产,其批准文号为(2012)664001,执行标准为Q/BJL001-2012,企业生产标准和备案的周期通常为三年,2016年的产品仍使用2012年标准,属生产标准过期,2012年的产品标准未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系无标生产。该产品中未检测出枯草芽孢杆菌。综上,巨龙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锰元素超标,导致宏轩公司貂锰中毒,公貂丧失配种能力,母貂丧失繁殖能力,给宏轩公司造成186元的损失,现要求巨龙公司赔偿。宏轩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宏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吉林左家研究所张涛的微信记录。2农业部谷物及制品(哈尔滨)质量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涉案产品中锰元素含量为6773mg/kg。3张涛发给宏轩公司职员的检测报告。4、其他养殖场使用产品的检测报告,证明锰元素含量为33.4mg/kg。5、宏轩公司与康伟的微信聊天记录。6、文献三份。7、证人吕忠华出庭证明公貂、母貂都出现了问题。巨龙公司辩称:宏轩公司所称的巨龙公司生产的预混饲料中锰超标导致公貂配种能力下降,及损失数额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为1、产品存在缺陷。2、损害结果。3、两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巨龙公司的产品中锰元素含量为6773mg/kg符合产品包装说明的锰元素含量为4000-15000mg之间,也符合农业部1224号文件的规定,宏轩公司称巨龙公司产中质量问题毫无依据,宏轩公司计算中使用干物质22.86%没有依据,应是检测的数值乘以1%即可。宏轩公司计算的186万元损失无任何依据。宏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巨龙公司的产品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宏轩公司的诉讼请求。巨龙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公司的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荣誉证书。4、农业部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5、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检测报告一份,证明锰元素含量为5450mg/kg,预混料的配比为1%,所以锰含量为54.5mg/kg,符合农业部的规定。6、涉案产品外包装一份。7、其他厂家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设计说明。8、微信聊天记录。9、巨龙公司此批次黄金组合产品销售单。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巨龙公司对宏轩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张涛博士未出庭,无法证实其身份,微信中代表其个人言论,不能证明宏轩公司的待证事实。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鉴定的数值没有异议。证据3、4是电脑输出文档无证明力。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证据6只是发表的文献,个人观点,没有国家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与宏轩公司的负责人是亲属,证言无任何效力。宏轩公司对巨龙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4、6、7、8无异议。证据5宏轩公司未损害巨龙公司的商业信誉,检测结果为6773mg/kg,应以干物质计算饲料中锰的含量,即6773mg/kg×1%÷22.86%=307mg/kg,所以巨龙公司产品中锰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50mg/kg。证据9与本案无关。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宏轩公司所举证据1为个人意见,无国家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的检验报告,巨龙公司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4为电脑输出文档,且证人未出庭核实,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6个人文献中与国家规定一致的意见予以认定。证据7中事实部分予以认定。巨龙公司所举证据1、2、3、4、7、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9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5检测的结果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5日,宏轩公司在巨龙公司购买黄金组合预混料5件,巨龙公司赠送1件,共6件。2017年1月5日,宏轩公司在巨龙公司购买黄金组合预混料10件,巨龙公司赠送2件,共12件,购买开口料5件,赠送1件。宏轩公司开始对饲养的貂进行配种,此项工作进行到3月8日后,发现公貂配种能力下降,公貂精液稀少,死精过多,3月12日,发现全群公貂睾丸下垂、红肿,后萎缩、坏死,1200只母貂只崽60只左右,正常情况下1200只母貂产崽4200只左右。宏轩公司对巨龙公司生产的黄金组合1%预混料进行检测,结果锰含量为6773mg/kg。农业部[2009]第1224号公告中规定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锰元素上限为150mg/kg,涉案产品是2016年8月1日生产,其批准文号为(2012)664001,执行标准为Q/BJL001-2012,包装袋上锰元素的含量为4000-15000mg/kg。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巨龙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经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测的锰元素的含量无异议,本院对农业部谷物及制品(哈尔滨)质量检测报告予以确认。双方在计算方法上存在分岐,但宏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计算巨龙公司的饲料中锰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本院亦无法认定在活中锰超标的原因。巨龙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依据的企业标准已超过三年,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或备案标准过期,并不能直接认定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综上宏轩公司称巨龙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其受到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宏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40元,本院减半收取10770元,由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0770元本院退还给松原市宏轩种貂繁育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昀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