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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茨榆坨镇禹建防水材料厂诉被告被告马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茨榆坨镇禹建防水材料厂,马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884号原告辽中县茨榆坨镇禹建防水材料厂,住所地辽中县。负责人于安娟被告马桂兰,女,1961年5月20日,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辽中县茨榆坨镇禹建防水材料厂诉被告被告马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茨榆坨镇禹建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