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中区巴蜀老船王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区巴蜀老船王火锅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045号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1号4幢4单元461室。法定代表人:高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巴蜀老船王火锅店,注册号:630XXXXXXXX3264,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号。经营者:任志英。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市城中区巴蜀老船王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取暖费35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丽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丽锦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聘用了保洁和其他相应岗位的员工,确保小区服务到位,被告在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拖欠原告取暖费3471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暖气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调取被告西宁市巴蜀老船王火锅店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被告西宁市巴蜀老船王火锅店已于2017年3月9日注销。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前被告西宁市巴蜀老船王火锅店已经注销,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退回原告青海伊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佳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