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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士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士兰,合肥客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5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262号内街A31号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59017341-0。法定代表人:汤佩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士兰,男,汉族,1947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玉发(系王士兰女婿),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客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窑湾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7660-5。法定代表人:黄石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负责人:程航,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6433-3。负责人:常胜,总经理。上诉人安徽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士兰、合肥客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程序不当致认定事实不清。具体如下:1、原审确立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裁判内容是旅游服务合同纠纷;2、一审没有查清安徽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合肥客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致责任主体不明;3、一审没有查明安徽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没有按约为王士兰投保了意外险。综上,一审裁判结果依据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思审判员  赵玲审判员  李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昊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