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汉超与杜庆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汉超,杜庆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531号之二原告:吕汉超,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庆川,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吕汉超与被告杜庆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吕汉超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吕汉超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汉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吕汉超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甘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