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字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锋与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锋,李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2532号原告朱锋,男,199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李飞,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朱锋诉被告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因原告朱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锋承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