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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字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锋与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锋,李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2532号原告朱锋,男,199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李飞,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朱锋诉被告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因原告朱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锋承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