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49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3月份,被告人关某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联系购货渠道,从山东省东明市购进汽油,并分装在30L的塑料壶内,存储于其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北巷安阳煤炭公司家属院煤棚,每壶进价人民币120元左右。随后,被告人关某以每壶120元至14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汽油。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关某共出售汽油1749壶,价值20万余元,从中获利二三万元。2017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关某抓获,从其车上查获账本、电子秤、漏斗等物,并当场查扣汽油12壶。经抽样检验,送检的汽油辛烷值符合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齐某、张某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关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某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账本、电子秤、漏斗、L型塑料管、名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邢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