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兴德与刘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德,刘世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836号原告:赵兴德,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世元,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德与被告刘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德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娅人民陪审员 熊 平人民陪审员 彭功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宇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