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市中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市中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景浩,黄秋艳,陈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0000XMA26。法定代表人刘用腾,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中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福星花园20-2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821652984。法定代表人林景浩。被执行人林景浩,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秋艳,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美香,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中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景浩、黄秋艳、陈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5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585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景华审 判 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萍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