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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保荣诉宋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荣,宋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荣,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6日。被执行人:宋培利,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3日。本院在执行张保荣诉宋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宋培利偿还张保荣借款本金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宋培利负担。宋培利未履行,张保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宋培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本院划拨了宋培利银行存款2600.00元,申请人张保荣已领取上述案件款26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培利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保荣对本院调查的事实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培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记员刘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