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宾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一门市部与徐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一门市部,徐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4725号原告宾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一门市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东大街。负责人李凤江,职务经理。被告徐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宾县。原告宾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一门市部与被告徐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徐奎于2013年4月7日从原告处赊购价值3,540.00元化肥,此款至今未付,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宾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一门市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