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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跃宾与杨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宾,杨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238号原告:杨跃宾,男,生于1981年7月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杨建波,男,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宾诉被告杨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路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