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跃宾与杨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宾,杨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238号原告:杨跃宾,男,生于1981年7月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杨建波,男,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宾诉被告杨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路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