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候秋香与南关区川香阁酒楼、盛建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秋香,南关区川香阁酒楼,盛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17号原告:候秋香,女,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人民医院退休护士,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兴华,男,1981年你2月28日生,汉族,吉林艺术学院教师,住长春市南关区亚。被告:南关区川香阁酒楼,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空军大学。经营者:盛建东。被告:盛建东。法定代表人:尹敬学,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候秋香与被告南关区川香阁酒楼、盛建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秋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南关区川香阁酒楼或经营者盛建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龚兴华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南关区川香阁酒楼或经营者盛建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龚兴华名下位于南关区南岭大街56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113.81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章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隋 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