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薛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薛某,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692号原告:姚某,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薛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耿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姚某诉被告薛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