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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薛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薛某,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692号原告:姚某,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薛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耿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姚某诉被告薛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