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6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盛军杰、李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盛军杰,李龙平,李奕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251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56658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25号。主要负责人:王武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女,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群,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盛军杰,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龙平,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奕萍,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盛军杰、李龙平、李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计2992元,申请费2085元,合计5077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