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大正泰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博辰云丰弹簧冲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大正泰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博辰云丰弹簧冲压有限责任公司,王琳,熊勇,高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303号原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535400XM。法定代表人:罗达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211727453。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圣坤,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穿青人,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贵阳大正泰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花溪贵州汽车城汽车超市A区二层16号。法定代表人: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博辰云丰弹簧冲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8-14号1-3栋。法定代表人:王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琳,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熊勇,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高丽芳,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大正泰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博辰云丰弹簧冲压有限责任公司、王琳、熊勇、高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40元,减半收取计3282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