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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43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陈玉柱、苏州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陈玉柱,苏州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3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80号。负责人:杨晴翔,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柱,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苏州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天邻湖景别墅196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齐建伟,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告陈玉柱、苏州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于2017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玉柱、苏州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玉柱、苏州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玉柱、苏州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45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