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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海琴与郑忠萍、西安顺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琴,郑忠萍,西安顺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52号原告孙海琴,女,1980年2月15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郑忠萍,女,1987年8月27日生,住陕西省阳山县。被告西安顺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琴与被告郑忠萍、西安顺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775元,另7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