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4148曹晓英与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英,黄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148号原告:曹晓英,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黄春,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曹晓英与被告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曹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