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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4148曹晓英与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英,黄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148号原告:曹晓英,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黄春,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曹晓英与被告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曹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