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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光、赵桂英与吉林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赵桂英,吉林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被执行人:赵桂英。被执行人:吉林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峰。被执行人:吉林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峰。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赵桂英与被执行人吉林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占有被执行人吉林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大湖镇明珠小区1号楼西数第三户、第四户商业网点,第三户商业网点相对应的西数第一个、第二个车库。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