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某某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75-2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小区,职工。被执行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连某某,男,系该村村主任。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财务服务中心账户有存款,该服务中心账户设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财务服务中心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