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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再静、肖永康与黄中琴、肖大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康,杨再静,肖大伦,黄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010号申请人:肖永康,男,1954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杨再静,女,1955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大伦,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黄中琴,女,1988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肖永康、杨再静与肖大伦、黄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肖大伦、黄中琴165600元款项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补齐相应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庹德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立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