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郎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89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某,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郎某在莫旗库如奇乡曙光村西山、距该村约6华里处租种的耕地内,用打火机点烧玉米秸秆跑火,不慎引燃西北侧、北侧的林地。经GPS定位测量,该地块属于林地范围,类型为水源涵养林系地方公益林,林种主要为柞树、桦树、梢条,有林地过火面积45489.4平方米,折合68.2亩。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郎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被告人郎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郎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因点烧秸秆,不慎引燃林地,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郎某能够自愿认罪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桂军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佳